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5年10月22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鄭州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5年10月22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5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11日
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條第四款。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內容為:“設立規劃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議全市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報審批機關審批。
“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第一款中的“建成區”修改為“建設用地”。
將第二款中的“建成區”修改為“建設用地”。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內容為:“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整體風貌特色、空間景觀結構、公共空間系統、實施運作機制等內容,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編制城市設計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召開論證會,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內容為:“城市總體規劃層次的城市設計方案應當制作城市設計導則,詳細規劃層次的城市設計方案應當制作城市設計圖則。城市設計導則、圖則應當按照行政區域分別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批準。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內容為:“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獨立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七、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將第一款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修改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進行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刪除第(二)項、第(五)項。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內容為“(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或者相關文件”。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內容為:“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確需進行公益事業、公共服務設施、村民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明或者宅基地證;
“(三)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嚴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和建筑面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其費用自負。”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內容為:“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或者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承建或者監理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施工、監理。
“城鄉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并予以公布。”
十、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將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或者相關文件”。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內容為:“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全市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統一領導。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建設、國土、公安等相關部門,建立違法建設查處協調聯動機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共同做好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內容為:“市、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區域內違法建設的認定、立案、調查取證、下達執法文書。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日常巡查,依法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
十三、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工程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行業標準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對未取得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進行設計的;
“(二)未按照城鄉規劃或者規劃條件進行設計的;
“(三)采取隱瞞真實情況、標注虛假尺寸等手段進行設計的。”
十四、第七十條改為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在建違法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暫停施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取證后,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建設、自行拆除的,由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停水、停電等措施,并可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工程立即予以拆除。”
十五、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八十條,將第一款中的“十五日”修改為“三十日”。
十六、刪除第七十三條。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四條,內容為:“鄉、鎮人民政府管轄區域調整為街道辦事處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行使鄉、鎮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職責。”
十八、第七十七條改為第八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內容為:“(四)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內容為:“(五)違法建設工程整體造價,按照該違法建設工程開工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設工程造價指標確定。沒有相應建設工程造價指標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參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認定。”
十九、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術性改動: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在“進行集中成片建設”后增加“住宅”的內容;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條,在第一款“城市道路”后增加“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將第二款中的“現場”修改為“規劃”,“發放”修改為“出具”,“證明”修改為“意見”;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條,將該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原發證機關”;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五條,將第二款中的“協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刪除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城市”;第七十一條改為第七十九條,刪除該條中的“城鄉規劃等”。
此外,還對修改后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鄭州建委設計處)